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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遗赠扶养协议”撞上“遗赠”,谁的效力更优先?【遗赠扶养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03-24 10:25:42 查看:532
案例导入

李大爷70岁,早年丧偶,父母早已过世多年,自己无儿无女,因行动不便,也为了在晚年能有人照顾自己。2016年,李大爷与一个远房表妹笑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由笑某负责李大爷的生养死葬,在李大爷去世后的房屋、存款等全部财产归笑某所有。后来,在李大爷生病期间,笑某尽心照顾李大爷,笑某多年来一直在李大爷家共同居住生活,尽到了扶养义务。



2018年,李大爷患疾病痊愈后身体每况愈下,邻居赵先生经常来找李大爷,陪其聊天,疏解心中不快,就此,李大爷与赵先生成了忘年之交,结下了良好的友谊。2020年11月19日,李大爷为了感谢赵先生这个忘年交好友,于是在意识清醒、第三人见证的情况下,订立了一份“遗赠”,明确表示其死后的银行存款全部赠与赵先生,次日,赵先生也书面声明表示接受李大爷的遗赠。2021年4月14日,李大爷因突发急病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和银行存款58.88万元等遗产,赵先生拿出遗赠原件和接受遗赠声明,要求继承李大爷的银行存款58.88万元;笑某表明早已与李大爷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李大爷的生病期间,自己已经尽了扶养义务,按照协议约定房产及银行存款等遗产应归自己所继承。双方发生激烈的争执,各说各有理,最后,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大爷银行存款58.88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由笑某继承李大爷的全部遗产,并驳回赵先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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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愿传承专家解读及建议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在遗产继承中如果出现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以上案例中笑某已尽到了应尽的扶养责任和义务,其持有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赵先生所持有的遗赠,所以法院判决笑某获得全部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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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