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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证书无效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吗?【公证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08-29 10:09:27 查看:871

  李某1与四位被上诉人因遗产纠纷一案,在一审庭审中,李某1申请了几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李某1的父母在凤阳县公证处作出的皖凤证民字第76号公证书所公证的遗嘱内容,涉及处分的房产是家庭共有财产,即其中有部分李某1的共有财产。因而,未进行析产前,该遗嘱内容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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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1的诉讼请求的标的是确认公证书所公证的遗嘱内容无效。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

  法院判决:裁定驳回李某1的起诉。

  本案中,李长保、王某于2006年3月8日在凤阳县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因李某1诉请确认凤阳县公证处作出的(2006)皖凤证民字第76号公证的遗嘱内容无效的请求,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李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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