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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父母遗产如何分配?【继承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09-06 09:20:15 查看:489

案例导入

原告孟某某与被继承人雷某某于2013年7月15日登记结婚,雷某某系再婚,与前妻生育一子雷某(1989年12月20日出生),婚后孟某某与雷某未形成继子女关系。

2014年6月13日孟某某与雷某某生育一子雷某某1。

2016年8月11日雷某某自书《遗嘱》一份,载明:
“1、我在呼市巨海城九区29号楼西单元一楼东房(含车库),使用面积105平方米,是给我的父亲雷某1、母亲岳某某两位老人住的,仍由他们居住,产权由他们所有(目前未取得房本);
2、我的工资卡及与之相关的收益,由妻子孟某某所有,另外在工资卡上我存了一些钱给次子雷某某1成长之用
3、我的别克车由长子雷某所有。

为保证遗嘱效力,由无利害关系人姜永生、董建林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遗嘱》由雷某具体执行,此《遗嘱》在离世后即刻生效”。



2016年10月4日雷某某因结肠癌转移去世。
另查明,雷某某于2008年9月17日以个人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巨海城九区29幢1单元1层东户住宅一套,房屋总价款439402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2008年8月25日付2万元,2008年9月17日一次性付清全款。2009年7月1日雷某某以171000元购买巨海城九区29号地上101号车库,并已付清全部款项。

被继承人雷某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雷玉玲借款60万元。


2016年10月4日雷某从雷某某尾号为8124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走91941元;2017年9月4日其又从雷某某该建行工资账户又转走24610元;2016年10月4日从雷某某尾号为0505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转走119964万元,另雷某某去世后,雷某从雷某某尾号为7368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转走395892元

雷某某在婚姻关系期间公积金账户收入为52709.35元。

法院判决

被继承人雷某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雷玉玲借款60万元系雷某某个人债务,被告雷某从雷某某尾号为7368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出395892元偿还向雷玉玲的借款,该款系雷某某与原告孟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即197946元属孟某某所有,另外一半为雷某某的遗产偿还雷某某60万元的债务;

被告雷某从被继承人雷某某尾号为0505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转出的119964元,系雷某某与原告孟某某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即59982元为原告孟某某的个人财产,另外一半为雷某某的遗产偿还雷某某60万元的债务。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本案被继承人雷某某于2016年8月11日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姜永生、董建林见证并签名,有雷某某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该《遗嘱》的形式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

但该《遗嘱》中的第二项“我的工资卡及与之相关的收益,由妻子孟某某所有,另外在工资卡上我存了一些钱给次子雷某某成长之用”处分了原告孟某某的个人财产,该《遗嘱》第二项部分无效,被告雷某从雷某某尾号为8124的中国建设银行工资卡中转出的116551元,其中一半即58275.5元为原告孟某某的个人财产;

雷某某《遗嘱》第二项已为原告孟某某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雷某某尾号为8124的中国建设银行工资卡中的一半即58275.5元由原告孟某某继承。被继承人雷某某名下的别克蒙AH1527车辆由雷某某于2008年2月购置,为雷某某的遗产,被继承人雷某某《遗嘱》中的第三项“我的别克车由长子雷某所有”有效,别克蒙AH1527车辆归被告雷某所有。


经审查,雷某某个人公积金账户截止2016年11月21日余为121868.93元,雷某某与孟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共收入52709.35元(2013年的7月15日至2016年10月4日期间),该部分为孟某某与雷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26355元归孟某某所有,剩余部分为雷某某的个人财产,用于归还雷某某婚前的个人贷款。

原告孟某某在与雷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公积金账户收入为35159.13元(47403.86元-12244.71元),该部分款项为雷某某与原告孟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即17580元为雷某某个人财产用于抵雷某某的个人债务,其余为孟某某的个人财产。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

法院裁判结合具体案情,寻找法律依据,从而得出结论,是典型的运用演绎法来判决的经典案例。结合证据,案情清晰;寻找法律依据,亦适用准确;故得出正确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解释,现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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