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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09-16 10:33:59 查看:493
被继承人管某盛、孙某美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五个女儿分别为管某英、管某兰、管某贞、管某书、管某爱。管某盛于2015年12月去世、孙某美于2014年11月去世,管某盛、孙某美生前留有位于黄岛区平房4间。
2004年3月,经管某盛夫妇同意,管某英的四儿子袁某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2005年6月,管某盛立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在黄岛区黄岛办事处某村有四间房屋登记在我名下。四十年前我和老伴孙某美指定女儿管某英和女婿袁某友养老送终。管某盛、孙某美夫妇与管某英、袁某友夫妇签有遗赠扶养协议一份,由村干部作为在场见证并代笔写下协议。约定大致内容为:女儿管某英夫妇这些年来很孝顺,对我照顾很好,我经过慎重考虑,仍然决定在我去世后,位于某村的四间房屋由管某英夫妇继承......。”案涉房屋已由管某英夫妇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管某盛、孙某美去世时,由管某英、袁某友夫妇为其送终。
管某英提交由本社区17名居民联名出具的证明一份,称管某英结婚时,管某盛、孙某美夫妇将管某英之夫袁某友招为养老女婿,当时并立下协议一份,内容为管某英夫妻二人为管某盛、孙某美夫妇养老送终,管某盛夫妇去世后,其所有家产及房屋归管某英夫妇所有。
遗赠扶养协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当时有效,现已失效)的一个独创,符合我国国情,可以避免遗嘱的某些弊端,减轻社会负担,弥补社会救济的不足。本案中,虽然遗赠扶养协议因年代久远遗失,但是作为养老女婿的袁某友对被继承人夫妇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亦在遗嘱中确认了与袁某友夫妻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其尽到赡养义务的事实,所以法院判决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执行,由袁某友夫妻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是合理合法的。(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解释,现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心愿传承服务中心”是由民政部主管的全国性公益社会组织光彩养老事业促进中心联合相关法律服务组织承办“法治为老·心愿传承”公益项目的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