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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中的身后安排可否视为其自书遗嘱?【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10-08 10:02:40 查看:526

案例导入

赫某2009年10月死亡,赫甲、赫乙和赫丙是其子女。赫甲、赫乙及赫丙协商就遗产继承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在处理继承的过程中,发现赫某电脑中有身后安排,包括全部财产处理,赫丙认为这是父亲留下的遗嘱,应当按照此意见处理,赫乙认可,但是赫甲不予认可,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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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愿传承专家解读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身后安排不属于自书遗嘱,但是三人已经达成遗产继承协议,应当按照遗产继承协议处理,赫丙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重新分割没有依据,驳回赫甲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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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达成调解,按照原先的协议处理。

立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计算机中以“身后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网络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定是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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