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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人能否作为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出庭?【代书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10-31 09:13:03 查看:717
杨某7与张某系夫妻,双方育有六子,长子杨某3、次子杨某4、三子杨某2、四子杨某8、五子杨某9、六子杨某5。2005年5月20日,张某因死亡注销户口。2006年10月10日,杨某8因死亡火化。杨某8生前无婚姻,无子女,亦未留有遗嘱。2016年6月21日,杨某7死亡。2000年,杨某6与杨某9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杨某1。2018年1月12日,杨某9死亡,未留遗嘱。
1987年,杨某7申请获批183号院一处,并在该宅基地上新建北房三间。2009年,××村实施村庄改造搬迁,上述北房三间被拆除,杨某7入住××村的安置房屋××园A区1-03号。2017年8月,杨某4、杨某2、杨某9、杨某5共同委托杨某3签署183号院的《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宅基地腾退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995348元。后杨某3将上述款项存入银行,截止2018年9月9日,该笔款项及产生的利息共7060109.65元。
经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园A区1-03号与183号院系同一宅基地。
一审中,杨某2提交代书遗嘱一份,载明:“遗嘱立遗嘱人:杨某7。为了解决子女继承遗产问题,避免遗产继承纷争,特聘请黄某、邢某作为见证人,并由黄某作为代书人,为立遗嘱人代书及见证遗嘱如下:一、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乡××村××园A区1-03号房屋属立遗嘱人所有。二、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置:立遗嘱人的三子杨某2一直赡养、照顾立遗嘱人,立遗嘱人决定将属自己所有的上述房屋由三子杨某2继承。立遗嘱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庄31楼48号。立遗嘱时间: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立遗嘱人:杨某7,见证人:邢某,代书人:黄某。”杨某6等二人认为黄某在本案第一次开庭时作为杨某2的代理人出庭,已经丧失了证人资格。本案的焦点是杨某7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及本案是否应按遗嘱继承。本案中,杨某7所立遗嘱由黄某代书,邢某作为见证人,注明年、月、日,并由杨某7、黄某、邢某分别签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合法有效。一审判决杨某7享有的份额按遗嘱继承,符合法律规定。虽然黄某作为杨某2的代理人参与庭审后又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不符合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但不影响其作为遗嘱的代书人,故杨某6等二人以此为由上诉主张杨某7的代书遗嘱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代书遗嘱有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此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虽然不符合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此遗嘱被认定为有效,所以法院判决按照遗嘱执行。
(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解释,现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心愿传承服务中心”是由民政部主管的全国性公益社会组织光彩养老事业促进中心联合相关法律服务组织承办“法治为老·心愿传承”公益项目的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