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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也有争议?【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11-08 09:47:13 查看:463

案例导入

赵某1与夏某、赵某2因赵某5的遗产继承纠纷诉到法院。

赵某5与夏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赵某2、赵某1两个子女。赵某5于2020年6月14日死亡。北京市东城区×××508号房屋登记在夏某名下,北京市东城区×××802号房屋登记在赵某5名下,两处房屋均取得于赵某5与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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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3日,赵某5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就涉案两处房屋订立遗嘱,内容为“在我去世后,将上述两套房产中依法属于我所有的房产份额均遗留给我的女儿赵某2继承,且只留给赵某2个人所有,不包括其配偶”。2015年6月5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遗嘱出具公证书。经法院调取该公证档案,其中包括赵某5于2015年5月28日在北京军区总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载明:意识清楚、智能正常。

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市东城区×××508号房屋由夏某所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赵某2继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二、北京市东城区×××802号房屋由夏某所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赵某2继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上诉人赵某1因与被上诉人夏某、赵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所以提起上诉。赵某1认为赵某5的公证遗嘱系夏某与赵某2骗取所得,应认为该公证遗嘱无效。

二审中,赵某1提交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21年7月21日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复查申请告知书,欲以此证明涉案公证遗嘱真实性存疑。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涉案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

法院判决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公证遗嘱系赵某5亲自前往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所立,所处分的财产为其个人合法财产。且根据公证档案中赵某5 2015年5月28日的诊断证明书载明,赵某5意识清楚,智能正常。同时根据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接谈笔录,赵某5对采取公证遗嘱处理涉案两套房屋的原因有清楚表述。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并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处理涉案两套房屋,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现赵某1上诉主张赵某5及夏某曾口头承诺由其继承涉案房屋,涉案公证遗嘱系夏某与赵某2骗取所得。但赵某1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故本院对其上诉主张难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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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赵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涉案两处房屋均取得于赵某5与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应各占二分之一的份额。赵某5去世后,两处房屋的二分之一作为赵某5的遗产进行继承。因赵某5立有公证遗嘱,将其在涉案两处房屋中的份额均留给赵某2,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条款规定的。至于赵某1提出的赵某5及夏某曾口头承诺由其继承涉案房屋,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属于口头无效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 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 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 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 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 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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