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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11-28 15:02:00 查看:544

被继承人是夫妻二人,共生育三名子女,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妻子已亡故,丈夫又因罹患癌症于2021年过世。丈夫住院治病期间,在两兄弟等人的见证下,由案外人录音录像,表示过世后将其名下的房产留给女儿一人继承。但在丈夫去世后,小儿子因对此有意见,便拒绝配合女儿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之后,小儿子因病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小儿子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继承人即他的妻子和子女继承。所以,女儿将大儿子及小儿子的妻子和子女诉至津南法院,要求他们按照父亲的遗嘱,由自己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同时,大儿子已经表示放弃继承诉争房产。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录音录像中虽未明确年、月、日及见证人姓名,但录像中记录有被继承人及在场人的肖像,且双方对录制的时间、在场人员以及录制人没有异议。

综合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该录音录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录音录像遗嘱形式的条件,属于录音录像遗嘱。但诉争房产中有妻子的份额,故依照法律规定,遗嘱中处分属于妻子份额的部分无效。同时,因妻子未立遗嘱,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

以往案件中遇到的录像遗嘱,只能参照录音遗嘱或者口头遗嘱的规定认定。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普及应用,除了录音之外,录像以及其他电子形式,也逐渐成为制作遗嘱的载体,录像遗嘱也越来越多地呈现在法庭上,成为争议的焦点。而且,用录像形式制作而成的音像资料,比起单纯的音频资料能够更加直观地表达所记录的内容。
本案中,虽然录音录像时法律对录音录像遗嘱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录音录像在形式上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略有瑕疵,但是录像视频确能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又有见证人的现场全程见证。最终法院判决丈夫立遗嘱的份额有效。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现已失效)规定的录音遗嘱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不能满足科技发展与生活丰富化需求。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在保留录音遗嘱的同时,将继承法中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包含了以录像方式所立的遗嘱,从而增加了法定遗嘱的形式,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心愿传承专家提示,订立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见证人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并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符合要求的见证人要到场见证,参加录音录像遗嘱制作的全过程。
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由于录音录像遗嘱不是书面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无法签名,因此,要用符合录音录像遗嘱形式特点的方式表明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确认遗嘱内容以及表明在场见证。在录音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用口述的方式记录其姓名,表明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并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录像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展示其肖像,在记录肖像的同时可以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其姓名,这样可以通过视频画面得知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遗嘱人立遗嘱与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过程。
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由于录音录像遗嘱容易被伪造或者篡改,而遗嘱的设立时间是判断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录音录像遗嘱也应当体现遗嘱的设立时间。在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订立遗嘱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遗嘱设立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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