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多年的王大爷想跟照顾自己生活起居的保姆李阿姨登记结婚,遭到其子小王的阻拦而未果。为此,王大爷瞒着儿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子通过自书遗嘱的方式赠与张阿姨,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今年年初,王大爷因病去世,张阿姨因在老家照顾重病的母亲未能回去一起处理王大爷的后事。半年后,张阿姨回到与王大爷生前居住的房子,发现小王已经换锁并打算将房子转卖。二人因房子的产权问题,争执不下。
张阿姨手握“遗嘱”,而小王是王大爷的独子,谁才是该争议房产的产权人?
张阿姨的“遗嘱”是否有效?
张阿姨不是王大爷的配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定继承人,王大爷所立的遗嘱,实为“遗赠”。经审查,该遗赠协议是王大爷亲笔书写,落款处有签名与日期,且有两位邻居的见证签字,所处分的房产是王大爷的个人财产,该遗赠协议合法有效。
张阿姨能否凭该遗赠协议成为产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即在王大爷未留下其他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时,房产由张阿姨继承。但遗赠行为属于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受遗赠人表示接受,才能与遗赠人达成一致。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张阿姨在王大爷去世后半年才主张继承遗产,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视为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因此,该遗赠协议所涉及的房产转为根据法定继承处理,小王作为王大爷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获得该房产的继承权。
心愿传承服务中心律师建议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遗赠≠遗嘱,即便是祖父母想越过子女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推荐的做法是,受遗赠人在知道遗赠人死亡后,通过书面的形式告知其他继承人自己手中有“遗嘱”,愿意接受遗产,并及时办理遗产的相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