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中老年人甚至年轻人的法律一直都不完备,认为写遗嘱只要随便找个人见证就可以了,但这样的后果是,本来关系亲密的亲人们,因为一份遗嘱效力问题闹得不可开交,最后还起诉到了法院。
小张的外婆多年来都是和外孙女小张一起生活的,生活起居以及饮食也都是小张照顾的。
外婆的子女几乎不来看望这位老人家。基于这个原因,外婆就订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写明要将名下房产留给外孙女。
前段日子,外婆因病去世。外婆的其他子女在这个时候纷纷出现,并且对这份代书遗嘱提出了质疑。一群人争吵不休,最后众人将小吴诉至法院。
外婆的子女提出疑问:外婆的这份遗嘱的见证人是小张的父亲,即是外婆的女婿。
法院审理后认为,外婆所立的遗嘱为代书遗嘱,立遗嘱人为外婆,执笔人为村委会主陈某,见证人为张某,遗嘱中写明将房产留给外孙女小张。但是张某与外婆的大女儿为夫妻关系,也就是外婆的女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小张的父亲张某某是外婆的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外婆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条件,该遗嘱无效,外婆的房产按照法定继承,由子女平分。
代书遗嘱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立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经常使用。代书遗嘱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合法的两位以上见证人,如果见证人选任失当,即使代书遗嘱真实性可以确认,仍不能认定遗嘱有效。
所以在代书遗嘱见证人的选人上要格外谨慎,有三种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应避免选择继承人的朋友、亲属、同事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最好是请专业的遗嘱订立机构所提供的合法见证人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