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不是法定继承人为什么可以继承遗产?【继承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1-09 15:10:35 查看:320

兄弟姐妹之间因为遗产闹上法庭的事情屡见不鲜,非法定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争夺遗产的纠纷,其实也不少见。

那么当本来没有继承资格的人,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是不是也能酌情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适当分得遗产份额呢?

图片

李先生与赵女士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七岁时,李先生和赵女士协议离婚,此后女儿一直跟随赵女士生活,与李先生甚少见面。十几年后,李先生因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而长期住院治疗,期间是李先生的四个兄弟姐妹轮流照顾他,每月定期前往医院看望,并负责带他外出看病就医、采买生活用品等事项。几年后李先生去世,他留下的38万元的遗产成了他女儿和兄弟姐妹的矛盾焦点。


李先生的女儿认为她是唯一继承人,理应由她来继承这部分遗产。李先生的兄弟姐妹们表示,女儿虽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她从未尽过扶养父亲的义务,李先生的遗产应该由长期照料他的四兄妹继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但李先生的四个兄弟姐妹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一同照料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应该酌情多分得遗产份额。法院判决李先生的这笔遗产由其女儿和四个兄弟姐妹平均分得,即每人7.6万元。李先生的女儿不服该判决,决定上诉。

图片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义务,是继承法的基本立法宗旨。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本案在一般继承案件中较为少见,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并且没有法定的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本不能继承遗产,但本案中因为四兄弟姐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本着公平的原则,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李先生的女儿。

最终,二审法院调解确认:李先生的遗产由四兄妹继承所有,各占四分之一份额;李先生的四兄妹给予李先生女儿房产继承折价款7.6万元,李某丧葬补助费2.5万余元归其女儿继承。

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并且没有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仍能继承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能多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对法定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抚养过被继承人的人,可以酌情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可以接受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心愿传承服务中心”是由民政部主管的全国性公益社会组织光彩养老事业促进中心联合相关法律服务组织承办“法治为老·心愿传承”公益项目的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