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允许监护人代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实现养老。监护人代签协议,应当尽量征求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意并通知其他法定继承人到场,以避免被继承人死后的遗产继承纠纷。如果部分监护人代为签订协议,应当综合协议内容、协议履行等因素来综合考量协议效力。
对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其他监护人可以被监护人名义提起撤销之诉;如果代签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其他监护人可以被监护人名义提起无效之诉;被继承人死亡后,该协议必然会侵犯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权益,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扶养人及代为签订协议的部分监护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2)形式要件。为了保证遗赠人意思表示真实,建议立法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协议一律无效。但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广大农村地区的口头协议现象,我们认为一概认定为无效未免武断,但考虑到遗赠扶养协议一般涉及像不动产这样的大宗财产,裁判者应对自称扶养人的当事人提高证明标准,除证明人外,还需要提供已很好地尽到扶养义务的证据,否则,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