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的问世,原来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都合并在了民法典了,几乎囊括人一生中所有的民事行为。
现代社会对遗嘱的确立已经形成了制度化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可以在遗嘱人去世后按照自己的遗愿分配财产,完成自己未了的心愿。 那么怎样才能能设定一份有效的遗嘱呢?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小案例,大家可以先思考一下案例中王婆婆的孙子可以通过遗嘱取得房屋么?
刘某从小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在刘某十二岁的时候,父母因车祸双双去世。两位老人考虑到年事已高,万一身体出现点意外,有些事情可能会比较麻烦。于是,在孙子年满十八岁的时候,就留下遗嘱,将房子给孙子所有,并且老两口还带着孙子,一起去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没过几年,刘某的爷爷奶奶先后去世,刘某就带着公证书去办理遗产的过户。但房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刘某,因为刘某的姑姑和叔叔还在,他们作为法定继承人,也应当签字才行。
1. 亲属关系证明 (1)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的证明 (2)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有这么一个案例,刘女士自己年近60,其母亲2016年去世,去世之前一直是刘女士照顾。母亲过世后,留下北京市朝阳区两套房屋,价值将近两千万元,王女士一直和两位哥哥沟通,就母亲的遗产就行分割。但是,两个哥哥一直以各种借口拒绝分割。 刘女士眼看自己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不好,她隐约察觉到哥哥们无非就是想就这么拖着,可以无偿霸占着本不属于他们的房产,因此对于刘女士要求分割急于尽快处理母亲的遗产的意见置之不理。
张先生是中国国籍,久居加拿大。张先生有两个孩子,老大是男孩在广州工作,老二是女孩在香港工作。张先生想要立遗嘱,把其在上海的房产留给其小女儿,询问律师如何操作。心愿传承(北京)服务中心传承小编根据情况进行解读。
第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规定,张某应当承担的50%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刘某、张某某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意定监护人的范围是什么呢,几天心愿传承(北京)服务中心小编给大家介绍下 (一)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近日,王老先生因患精神疾病,思维模糊、生活无法自理,故王老先生的妹妹根据先前二人达成的协议向普陀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老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
1)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近亲属以外的亲属或者朋友,在其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