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之间因为遗产闹上法庭的事情屡见不鲜,非法定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争夺遗产的纠纷,其实也不少见。 那么当本来没有继承资格的人,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是不是也能酌情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适当分得遗产份额呢?
问:我的父亲1996年去世,奶奶和爷爷分别于2006年、2014年去世。爷爷、奶奶共生育了五个子女,除了我爸爸外,还有我的两个叔叔、两个姑姑。爷爷和奶奶生前在村里留下了房屋一处,现在该房屋拆迁,拆迁所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中老年人甚至年轻人的法律一直都不完备,认为写遗嘱只要随便找个人见证就可以了,但这样的后果是,本来关系亲密的亲人们,因为一份遗嘱效力问题闹得不可开交,最后还起诉到了法院。
因为孙先生住的与父亲很近,所以承担起了照顾两位老人的责任,而妹妹孙女士则是在节假日经常带着家人看望二老,一家人相处和睦。 2021年,孙叔叔突发急病去世,留下的遗产包含价值千万的房产、总价值五百余万元的存款、股票等,孙叔叔在生前没有留下遗嘱。
丧偶多年的王大爷想跟照顾自己生活起居的保姆李阿姨登记结婚,遭到其子小王的阻拦而未果。为此,王大爷瞒着儿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子通过自书遗嘱的方式赠与张阿姨,但未办理产权
孙爷爷家住西城,与前妻育有一子二女,孙爷爷极度偏爱小儿子孙先生。在三位子女分别成婚后,孙爷爷为了不给小儿子添太多的麻烦,就轮流住在两个女儿家让两个女儿轮流照顾自己,孙爷爷名下的房子留给小儿子孙
现在我们可以大言不惭地说,作为临终者的亲人,我们应该尊重他的个人意愿,不要用我们的“舍不得”去牵绊他。 从“每个人都是独立的生命个体”的角度自然是没有这个权力的,但现实生活并不是这样的
高叔叔与前妻育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大儿子高大哥在年轻时因为父母离婚与高叔叔关系非常紧张,争吵不断,高叔叔就在一气之下与大儿子断绝了父子关系,但是高叔叔的其他子女非常孝顺。
王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5名子女,分别是本案的两名原告(称原告1、原告2)和三名被告(称被告1、被告2、被告3)。现王某、马某先后去世。马某名下原有宅基地院落一处,该院被拆迁。三被告分别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共
家住西城区的李阿姨与马叔叔在1982年登记结婚,夫妻二人在婚后奋力打拼,并育有一儿(马先生)一女(马女士),一家人相处和睦、家庭幸福美满。
遗嘱无效的十六种情形,今天心愿传承服务中心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 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